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
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禁止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
園區。
四、禁止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五、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六、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七、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八、禁止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
、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禁止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
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
活動。
十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游泳、潛水、浮潛、衝浪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
為。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十三、未經核准,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十四、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