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辦事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審(評)
議有關系(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
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評)議之事項。
三、系(所)教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系主任(
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系(所)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
任之,並以教授擔任為原則。推選副教授兼任時,其人數不得超過二
分之一。
前項委員為副教授時,不得評審副教授升等教授事宜。但召集人不在
此限。
系(所)專任教師人數不足,無法組成系(所)教評會時,得經系(
所)務會議決議,自校內選聘專長相近之教師組成。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系(所)教評會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之。
五、系(所)教評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委員在任期中有事實足認為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經
系(所)務會議決議另行選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系(所)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
於說明後離席。
七、教師審(評)議事項經所屬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應提所屬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查。
八、當事人不服系(所)教評會決議者,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十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院教評會認為申復有理由者
,應發回系(所)教評會再議。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辦理。
九、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師評審委員會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