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定依保全業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審驗程序:
(一) 保全公司申請運鈔業務,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一份置於轄區
警察局備查,一份報送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1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2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
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3 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4 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5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6 具結書:具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和改裝、維護
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
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二) 勘驗標準:
1 運鈔車規格照片圖說、行車執照證明是否與運鈔車實體相符。
2 自動報警系統:須於運鈔車裝設下列二項設備:
(1) 遙控 (手動) 語音或聲光警報器。
(2) 行動電話車裝台、VHF高頻率無線電設備、中斷式無線電車
裝台,或其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業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行動通訊設備。
3 防盜、防搶裝置:須於運鈔車裝設下列三項設備:
(1) 固定之保險箱。
(2) 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可控制皆由內部開啟,不能直接
由外部開啟。
(3) 自動停駛系統,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業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
三 保全公司申請經營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務,應檢具
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一份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份置於轄區警察
局備查:
(一)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二)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九○手槍或與美國司法部
國家司法協會所定防彈測試標準達 NIJ0108001 ⅢA 級同等級以上
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三) 自動報警系統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
(四) 防盜、防搶裝置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
(五)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影本。該車輛如非屬籌設中之公司所
有,須加附於公司設立登記後所有權移轉予公司所有之讓渡書,且
須於開業前移轉為公司所有。
(六) 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載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因改裝、維護
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
切法律上之責任。
四 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如下:
(一)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行車執照證明是否與運鈔車實體相符。
(二) 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須有醒目之○○保全字樣,字樣為標楷體 (每
字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 。
(三) 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四) 經交通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處於勘用狀態。
(五) 自動報警系統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是否與運鈔車自動報警系統
實體相符。
(六) 防盜、防搶裝置規格之照片、功能圖說,是否與運鈔車防盜、防搶
裝置實體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