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單位)間對戶籍登記及治安維護密切聯繫配合,
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二、(刪除)
三、警察勤務區員警執行勤區訪查,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顯
不符時,應填具勤區訪查通報單(如附件)通報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
政所)處理。
四、戶政所遇有戶籍登記或證明文件核發疑義事項,有會查必要時,得洽請相
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五、戶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查閱、抄錄、核對有關戶籍、
口卡片、國人入出境、失蹤人口等資料時,應相互配合,迅速提供。
六、戶政人員辦理戶籍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
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七、有關失蹤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
(一)警政署每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料,利用戶
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
(二)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通知當
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撤銷查尋。
(三)戶政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
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失蹤期滿後檢具相關資料函請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後,辦理戶籍登記。
八、各級戶政機關及警察機關(單位)應將戶警聯繫工作列為重點業務,實施督
導考核,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