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協助警察或消防工作有功人士,特訂
定本要點。
二 益群獎章分為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二種。
三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 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 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 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 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者,對
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 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 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傷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 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 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 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 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 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 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 其他對消防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五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授,
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
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法源資訊編:附表一請參閱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7 期 167~168 頁)
六 益群獎章除由本部逕行頒給外,應由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填具請頒益
群獎章事實表層報本部核准後頒發之。
前項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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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益群警政、消防獎章事實表 │
├──┬─────┬─────┬─────┬──┬──────┤
│姓名│ │性別 │ │住址│ │
│ │ ├─────┼─────┤ │ │
│ │ │出生年月日│ │ │ │
│ │ ├─────┼─────┼──┼──────┤
│ │ │國民身分證│ │電話│ │
│ │ │統一編號 │ │ │ │
├──┼─────┴─────┴─────┴──┴──────┤
│現任│ │
│工作│ │
│或服│ │
│務機│ │
│關、│ │
│職稱│ │
├──┼───────────────────────────┤
│請頒│ │
│獎章│ │
│等別│ │
├──┼───────────────────────────┤
│具體│ │
│事蹟│ │
├──┼─────────────────┬──┬──────┤
│適用│益群獎章授予要點第 點第 項第 款│證明│ │
│條款│ │文件│ │
├──┼─────┬───────────┼──┼──────┤
│請頒│考核長官或│考 語│考核│ 年│
│及核│負責人職銜│ │長官│ 月│
│轉機│ │ │或負│ 日│
│關 (│ │ │責人│ │
│團體│ │ │蓋章│ │
│) 考├─────┼───────────┼──┼──────┤
│評意│ │ │ │ │
│見 ├─────┼───────────┼──┼──────┤
│ │ │ │ │ │
│ ├─────┼───────────┼──┼──────┤
│ │ │ │ │ │
├──┼─────┴────────┬──┼──┴──────┤
│部 │ │擬 │ │
│長 │ │ │ │
│核 │ │ │ │
│定 │ │辦 │ │
└──┴──────────────┴──┴─────────┘
七 益群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
視需要另定之。
(法源資訊編:附表三請參閱內政部公報 第 5 卷 17 期 170~171 頁)
八 符合請頒益群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