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遴用適當人員協助機關推動政
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用於本部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各機關、派出單位兼辦政風業
務之人員。
前項派出單位,指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負有司法警察權、強制處分權、營建工程、國土測量
等業務之單位。
三、各機關應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義發布
兼辦令函。
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不得兼辦政風業務。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由本部所屬一級機關陳報本部備查
;異動時,應於兼辦令函發布後十五日內陳報本部備查。
五、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前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
六、本部每年應邀集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
知能。
各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辦理。
七、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應定期考評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情形。
八、各機關每年應依工作考評,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獎勵,獎勵情形於十二月底以前由本部所屬一
級機關陳報本部備查。
九、本部所屬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執行業務所需交通及加班等費用,得於各該機關
依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