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總隊長
警監
一
副總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主任秘書
督察長
警正
科長
三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主任
二
大隊長
四
督察
秘書
副大隊長
警務正
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督察員
八
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或警正。
中隊長
九
隊長
副中隊長
警佐或警正
副隊長
保防管理員
警務員
四十
內十六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分隊長
三十二
內九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小隊長
一三六
內五十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警務佐
三十九
內七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偵查佐
一六○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警員
警佐
八九三
內五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七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五
人事室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五
主計室
七
合計
一四四○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