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第十二職等
二
主任秘書
第十一職等
組長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大隊長
副組長
第十職等
副大隊長
八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二十八
高級分析師
所長
(五)
由專門委員兼任。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隊長
四十五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七)
二、由專門委員兼任。
站主任
(二十五)
由視察兼任。
副隊長
(五十二)
視察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四四
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三十一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十
技正
專員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三三
設計師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八
分隊長
(一六七)
由專員兼任。
輔導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科員
一一五五
助理程式設計師
二十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三五九
內一八0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設計師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十六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三
人事室
三
政風室
主計室
合計
二四0五
(二五六)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十七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雇員十五人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雇員二人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