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3570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80 號令增訂公
布第 3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增訂土地徵收
條例第3-1條、第3-2條、第13-1條、第18-1條、第34-1條、第43-1條及
第52-1條條文;並修正第1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3
條、第15條、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
33條、第38條、第40條、第44條、第五章章名、第49條至第52條、第53
條至第55條、第58條、第59條及第63條條文;其中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