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358040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2 點;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90930801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2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一條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內移字第1000930951號修正「入出國及移民
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附表,自
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40953260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2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