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公告機關: |
內政部 |
公告日期: |
104.07.10 |
公告字號: |
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 公告 |
異動性質: |
制定 |
實施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法規名稱: |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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